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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浸式”庭审课堂 观摩法治“公开课”——沈阳大学文法学院师生到沈河法院旁听庭审(二)
  发布时间:2023-04-18 10:48:59 打印 字号: | |


为推动“八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校企互动,提升在校学生法律意识,引导学生自觉学习法律、遵守法律,4月17日,沈阳大学文法学院30余名师生再次受邀走进法院,现场旁听了一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上午9点30分,第二十五法庭里,国徽高悬,庄严肃穆。公诉人、人民陪审员、法警已就位,“现在开庭!”随着审判长张晓飞宣布开庭,案件正式开始审理。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的基础上,张晓飞法官有序组织庭审秩序,准确把握开庭节奏,被告人当场认罪认罚,表示悔过。



在严肃的法庭里,同学们屏息凝神,关注着案件的审理过程,时而思考法律问题,时而用笔记下重点问题,认真聆听,神情专注。




交流体会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张晓飞与同学们开展交流,围绕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同学们向法官提出一个又一个问题,张晓飞法官一一回应并解答,法官的耐心讲解受到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


“纸上得来终觉浅”,通过旁听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庭审,同学们汲取了法律实践经验,并表示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实际运用,旁听庭审开阔了法律学习视野,提高了法律知识储备,坚定了法律职业理想,大家决心在今后的学习中,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实质,坚定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信仰,恪守法律的中正公允,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事业中。




法律提示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场所”常见的有KTV、出租屋、酒店、汽车、轮船等等,现实案例中作案地点也多发于群众日常生产经营场所。


吸食毒品危害巨大,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危害家庭幸福,后果严重的会导致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对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影响,也会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法官提醒,切勿以身试毒,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容留他人吸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责任编辑:杨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