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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异地扣车一波三折 多方联动高效执行
  发布时间:2022-09-07 13:25: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沈河法院执行局郭良法官带领法警到千里之外的山西阳泉市扣押车辆,扣押过程中遇到案外人暴力抗法,在当地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下,我院最终成功将车扣押回沈阳。



异地执行 协同联动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2017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李某借给刘某4万元,借款日期至2018年11月8日止,但刘某逾期未偿还。经本院判决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后,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一辆奥迪牌小轿车的车档案,该车目前在山西阳泉市。郭良法官带法警来到阳泉,见该车停放在路边无人使用,于是联合当地法院协助,计划将该车拖走。



恶意干扰执行   “情理法”并用



正要拖车时,从路边忽然闯出一位中年男子,迅速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发动了车辆,郭法官等干警第一时间上前阻拦,告知该车已经被沈河区法院查封。然而中年男子完全不顾,直接猛踩油门将车辆开走,所幸干警无人受伤。鉴于该男子行为已经构成暴力抗法,郭良法官立即联合当地公安协助寻找该男子。

当地公安工作十分高效,迅速找到了该男子及车辆,该男子张某主动联络了郭法官,他说自己把车开走是有原因的,并递交了材料佐证相关情况。原来,2018年2月2日,即被执行人刘某在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后的一个多月,刘某又与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将上述车辆质押给了该公司,借款17.5万元,借款时间为1个月。2018年3月20日,因刘某逾期未偿还借款,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张某(即上文中年男子)、被执行人刘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及上述车辆的质押权一并转让给了张某。也就是说,将车开走的张某并未取得上述车辆所有权,只是获得了该车辆质押权。


释法明理 案件圆满执结



郭法官严肃的告诉张某,虽然张某对该车辆享有质押权,但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其在法院预备拖车时强行把车开走的行为已经构成暴力抗法,法院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且耐心的告知张某,即使法院将车扣押走,张某的权利也可以得到救济,他可以到沈河区法院提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当地法院干警也向张某作普法工作,作为一名守法公民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张某深受触动,主动将奥迪车辆交回,并且态度诚恳的表示,由于自己不懂法律,十分后悔给法院工作带来了麻烦,希望法院能给自己机会改正错误,自己接下来一定配合法院工作。
目前,涉案车辆已经顺利运回沈阳,下一步将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责任编辑:杨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