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7月29日,沈河法院针对上级法院对本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以及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混淆、模糊不清的法律问题,举办了“法官讲堂”。党组书记、院长张东波结合上级法院的审判观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授课,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部类的法官和法官助理参加了培训。


授课中,张东波院长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旁征博引,在把握审判主流观点的基础上,从如何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问题入手,全面解析了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中遇到的涉实际施工人资格认定标准、涉工程造价及质量评估鉴定的启动条件、对评估鉴定结论的审查、公共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留置权及涉工程款发票抗辩的处理原则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