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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营商看沈河】沈河法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1-09-22 15:02:0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刘某与辽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河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辽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62,300元;被告辽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借款62,300元的利息(自20182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判决生效后,辽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近日,执行局办案人詹川在执行本案时觉得被执行人公司有些眼熟,查询办案系统发现,今年年初他已经执行过一起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詹川通过相关软件查到,该公司为小微企业,考虑到该公司连续有两件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周转运营可能会有困难,詹川找到了申请执行人做双方的工作。申请执行人考虑到与该公司往昔的合作关系,同意被执行人先履行2万元本金,剩余本金及利息过一段时间再履行。

 

什么是善意执行?

 

2019121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善意执行”是传统“善治”理念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在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的同时,对执行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方面提出的要求。目的是法院办案人通过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采取适度、合理、必要的执行措施,在确保胜诉当事人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固然突出“强制”二字,但一概而论的强制措施有时并不能从实质上换取利益最大化。区法院着眼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贯彻“放水养鱼”有利经营原则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过程中既考虑了案件事实,又综合考量了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依法执行保障申请人利益的同时,还能通过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为被执行的民营企业保留有效生产力,促进受疫情冲击下的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以有效经营尽快偿还债务,以实际行动保障了企业的运营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杨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