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本院发布《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内,共有十二家社会中介机构报名,其中九家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提交了书面评审材料,最终有七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了现场陈述环节。经过书面评审、现场陈述两个环节的审查和考核,最终确认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沈阳航空发动机研究所工业公司一厂、沈阳航空发动机研究所印刷厂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仪器仪表厂、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精密设备厂破产管理人,由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选任的备选管理人。
现将参与本次选任破产管理人的三家社会中介机构得分情况公布如下,如参选机构对评分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排名 | 机构名称 | 书面评审得分 | 现场陈述得分 | 总得分 |
1 | 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 | 41.3 | 42.4 | 83.7 |
2 | 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 39 | 43.2 | 82.2 |
3 |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 36 | 39.8 | 75.8 |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