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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2 14:25:22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根据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沈阳航空发动机研究所工业公司一厂、沈阳航空发动机研究所印刷厂、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仪器仪表厂、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精密设备厂等5家企业的申请,裁定受理该5家企业破产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破产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决定采用竞争方式确定一家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

全国范围内,凡入选属地人民法院所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且独立办理终结3件以上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含3件),并承诺保证与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管理人机构(不含个人),单独或联合(联合竞争的,必须有1个机构独立办理终结3件以上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两家)有意参加上述5家企业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竞争的,请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将“邀请函回执”(附件一)填写,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或寄至本院(截止时间以提交或寄出时间为准),确认报名参加竞争并领取相关材料,制作竞争文件。

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应在指定时限内,提交参与竞争的相关文件,并到我院参加竞争陈述会,超过规定时间未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院将组成评审委员会,经评议与投票择优指定2名管理人,并确定1名备选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联系人:郭晨

联系电话:024-84119983,17609837228

邮寄截止时间:2021年4月25日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11号沈河法院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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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邀请函回执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贵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相关社会中介机构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公告》已收悉。经研究,我单位符合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等5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现确认报名参加上述案件破产管理人的竞争。

相关沟通事宜联系人员及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此函复。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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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