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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法院对强行垄断某大型连锁超市纸箱回收业务的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9-06-03 09:05:50 打印 字号: | |

2019年4月24日上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闻某、赵某某、马某某等九名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闻某、赵某某、马某某等九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二年有期徒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各界群众等四十余人旁听了宣判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闻某系河北某航空保洁有限公司副经理,为争夺某大型超市沈阳区域纸皮回收业务,将网上竞价中标的天津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排挤出某大型超市沈阳区域门店,勾结宁某(另案处理)、马某某、赵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预谋对天津某公司进行打击报复。被告人马某某在闻某、宁某的指使下花钱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韩某某、曹某某、刘某、王某等人,经宁某和马某某缜密分组、分工后,前往沈阳市内某大型超市多家门店的纸皮回收点,对天津某公司员工威胁、恐吓、殴打,期间,闻某指使公司管理人员赵某某和司机王某某负责接应及运送工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日17时许,闻某指使赵某某带人窜至铁西区某大型超市云峰店,在赵某某的领路指认下,在某大型超市收货部门外的街道上,郭某某和刘某持棍棒上前追打天津某公司员工赵某。2018年5月4日马某某按照分工,带领刘某等人前往某大型超市富民店,对天津某公司员工卢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当晚21时许,在赵某某的领路指认下,来到商场停车场出口保安亭附近,曹某某和王某持棍棒将仍在某大型超市回收纸皮的天津某公司员工周某某打倒在地。经鉴定,周某某左侧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面颊部皮肤划伤为轻微伤;赵某头皮开放伤为轻微伤。天津某公司被迫退出某大型超市沈阳区域市场。为此,被告人韩某某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曹某某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王某获利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郭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闻某、赵某某、马某某等九名被告人多次使用暴力、恐吓、威胁手段,强行争夺天津某公司在某大型超市沈阳区域纸壳回收业务,造成天津某公司员工二人轻微伤、多人受到威胁,以及天津某公司退出某大型超市沈阳区域市场,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被告人闻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2018年5月2日至5月11日期间,通过上述犯罪行为,强迫终止天津某公司在某大型超市沈阳区域的全部纸壳回收业务,依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被告人闻某、赵某某、马某某等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为消除该团伙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人身财产权益,对上述九名被告人从严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本案所涉大型超市在辽沈地区有较高知名度,连锁门店众多,其所涵盖的市场规模大、覆盖面广、消费者云集。为维护诚信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严厉打击使用暴力手段垄断相关行业的“行霸”等恶势力犯罪,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国家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沈河区法院